admin 2026-07-28 13:15:41 世界杯足球现场

聚焦 | 浅析视觉中国再审败诉案

图片侵权类案件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基础、最简单的诉讼案件——应该没有之一。其案情很清晰: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获得许可的图片,原告因此向被告索赔;其案值很小:根据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美术作品的判赔额为800元至3000元,摄影作品的判赔额为500元至2000元;其意义也不大:停止使用涉案图片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给被告带来任何影响。因此,图片侵权类案件的绝大多数都在庭外和解,应诉的被告也大多不会请律师。

近日,视觉中国在北京高院再审败诉,此案一出标题非常吸引眼球,但读了判决书之后,发觉此案极为特殊。简言之,视觉中国从国外盖蒂公司获得图片许可,并起诉在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被告侵权。一审二审判决被告败诉,并判赔4000元。但再审法院北京高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

再审期间的最主要证据在于,被告在再审期间联系到了图片的摄影师,摄影师出具的说明记载盖蒂公司无权就涉案图片行使权力。被告给了摄影师4000元使用费(判决书并未提及摄影师收取4000元钱与出具说明的前因后果)。之后,盖蒂公司也从摄影师处获得说明,证明盖蒂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版权。但法院认为结合其他情节,视觉中国是否能对涉案图片主张权利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撤销了一二审判决。

最高院去年年底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3条、第4条规定:

3.……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成立,但是有相反证据 足以推翻的除外。

4.……在诉讼程序中,被告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其依据来源于中美经贸协定1.29条:

(一)规定如下的法律推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以通常方式署名显示作品的作者、出版者、表演的表演者或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制作人,就是该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而且著作权或相关权利存在于上述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中;(二)在符合第一项推定且被诉侵权人没有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免除出于确立著作权或相关权的所有权、许可或侵权的目的,提交著作权或相关权的转让协议或其他文书的要求;(三)规定被诉侵权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或举证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证明其对受著作权或相关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是经过授权的,包括被诉侵权人声称已经从权利人获得使用作品的准许的情况,例如许可。

换言之,在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新著作权法律实践中,应进一步尊重署名推定,同时,被告若想不承担侵权责任则需要证明其使用行为获得许可。本案中,被告的侵权事实是确凿的,只是视觉中国是否有权利维权索赔,再审法院认为真伪不明,因此推翻了一二审判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